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-凯发备用

 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-凯发备用

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

时间:2022-11-15 13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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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产税的规定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一条,房产税在城市,县城,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.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二条,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。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,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.产权出典的,由承典人缴纳。产权所有人,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,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,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.

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,经营管理单位,承典人,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,统称为纳税义务人(以下简称纳税人).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》第三条,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%至30%后的余值计算缴纳。具体减除幅度,由省,自治区,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.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,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。房产出租的,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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